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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学法律

(插句废话:希望读者能够认真读完这章,算是给我的打赏吧。)

周四下午,在新成中学的校园里,高中部的教学校楼前,临时搭建了一个主席台。

长八米的课桌上铺着红色的布,由桌面垂到了桌脚,桌子两边各放了一只大音响。桌面中央放着一对话筒,也摆着七八只茶杯。

老校长坐在了中央,他左边是三个警察,头戴警帽,身装警服,黄绿相间,威武庒严;他右边是教导主任等教师。

先是教导主任发言,宣布法律讲座课开始等话语,然后又是校长致辞,接着才将话筒移到了警察面前,听他们开讲法律知识。

其间,学生一次又一次地鼓掌,手都累了,心也疲了,才等到讲课的正题上。

言寸在心里恶骂:“什么臭规矩!他们唠唠叨叨地废话连篇,唾沫横飞,真虚伪!”

那个胖警察接过话筒,也客气了一番,又移给了身旁的瘦警察。

那个瘦警察一开腔,音响又响了。

那些条条框框的法律规定听起很乏味,坐在前几排的同学强打起精神来认真听讲,中间到后排的同学就没几个人在听了,他们的心思不知道在想些什么。

抬头在天空中寻鸟的,看地上泥土是什么质地的,搓手的,抠指甲的,应有尽有。

有的同学也抬头望着主席台,但是那傻傻的样子也不知道有没有在认真听那讲法律的警察说话。

言寸上次读过刑法的条款,他记得一些内容。

现在,那个瘦的警察又在主席台上讲着那些内容,那是抽取性地选了一些条款出来讲解。

在他读过那条款后,又会举一个两个例子出来解释,让人觉得他在讲故事一样,能使人听得有兴趣。

言寸提起精神,认真地听着,想更为深层次地认知刑法知识。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个瘦的警察念完,接着就解释了一番,又举了一个犯案事例来说明。

接着那瘦的警察又念来了: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个瘦的警察一口气念了六条出来,然后又解释了一番,讲了几个故事。

言寸对这几条原本就有些印象,经他那么一解释,心里就更清晰了。

瘦的警察说累了,就歇下来了,而那个胖警察接着说: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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