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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节:公众访问展品

6.1 刑事案件物证

展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子包括:物证(例如,枪、刀、衣服);

照片/电子证据(例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商业文件(例如电话记录、银行记录、商业交易记录);专家报告(例如,精神病报告、犯罪现场分析、毒理学报告);法医文件;和毒性分析仪技术人员的分析证书。

获得法庭证物需要获得司法同意。媒体和公众可以填写一份简单的请求表,该表将提交给首席司法官员,或者如果该人不在,则提交给地方行政法官。司法官员将就是否可以授予访问权限(包括访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是否需要在通知各方后提出正式申请以平衡访问权、隐私利益和适当的司法行政提供指导。

媒体和公众应直接向法院工作人员查询,他们将提供申请表的副本,并就特定案件的要求寻求司法指导。

退回展品

在法律程序完成后和相关上诉期届满后,证物可以退还给提交人。如果证据不再为法院所有,寻求访问记录/项目的个人可以直接向当事方提出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访问,可以向审理诉讼的法院提出正式申请。

展品清单

每个刑事案件都准备了一份展品清单,以记录所有进入法庭的展品。展品清单可公开访问的文档,除非它们包含有关密封或举行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摄像头。

6.2 民事和家庭案件中的证据

6.2.1 在诉讼中提交的展品

如果展览附于誓章和向法院提出,它是在一个程序中提出的文件,是根据第137公开访问çØ ü RTS司法法(ç JA),除非法律规定,普通法规则或法院命令限制访问。

6.2.2 宣誓书中提及的展品

如果证词在宣誓书中被称为已出示并向宣誓人展示,则该方不将该证物附在宣誓书中。相反,当事人将证物留给登记员/书记员供法院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证物并未向法院“提交”,并且无法根据第 s 条进行访问。《法院法》第137条。

6.2.3 庭审中取证的物证

如果证物在审判过程中成为证据(即由登记员/书记员标记、编号并列入名单),则该证物未在诉讼程序中“归档”,因此不受第 s 条的涵盖。137. 这些证物在法院的控制范围内,除非获得司法同意,否则不得公开访问。

公众可以填写一份简单的请求表,该表将提交给首席司法官员,或者如果该人不在,则提交给地方行政法官。司法官员将就是否可以授予访问权限(包括访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是否需要在通知各方后提出正式申请以平衡访问权、隐私利益和适当的司法行政提供指导。

媒体和公众应直接向法院工作人员查询,他们将提供申请表的副本,并就特定案件的要求寻求司法指导。

6.2.4 展品册中的展品副本

由于展览簿是在 s 的含义内向法院提交的文件。根据《法院法》第137 条的规定,包含在展览簿中并提交给上诉法院的展览副本可公开访问,除非法定条款、普通法规则或法院命令限制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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