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讯也作了限制:对囚犯进行拷打不得过三次,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他所犯法的数量;拷讯数满不承认罪状的,取保释放。此外,还规定法官滥用酷刑,拷打致死者,要以过失杀人量刑。体现唐太宗慎刑思想的这些法律条文,有力地减少了屈打成招、含冤而死的现象,是刑讯制度的进步。在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下,皇帝凭着一时的喜怒而践踏法律是常有的。唐太宗的政治生涯中也偶有出现。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总能总结教训,公开悔过。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唐太宗的执法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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