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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初期,宫廷典制并不完备,许多事情是按世代沿袭下来的祖宗家法和惯例办理的。直到干隆时期,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宫廷内也已经积累了近百年的管理经验,在这个前提下,干隆皇帝下令编纂了“宫廷法典”——《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和《国朝宫史》。在《则例》和《宫史》中,除了详细规定了太监的等级、职掌和待遇外,还对太监的管理及处分做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这个太监管理和处罚条例首先就明确了管理权限,其中凡太监在宫外犯法的,应由司法机关依国家法律审理治罪;凡太监在宫内犯法违纪、情节较重的交由总管内务府审理治罪,情节较轻的由敬事房自行审理处分。再者,属内务府管理权限下共规定了二十六条太监的行为规范,经过历朝增补最后达到了五十多条,太监但有违犯上述规定者,要分别受到“刑”与“罚”的处分。总管、首领等管理人员要被罚三个月到一年的月薪的处分,严重者还要受到革职降级的处分;一般的普通太监,违犯上述规定者,则要被重责二十到六十大板,重者还要受到枷号、罚做苦役、流放以至处以死刑的处分。

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太监口角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要被重责六十板;太监不慎火烛、大声喧譁、贪睡误班、失误损物则要被重责四十板;请假逾期、当班迟到则要被重责二十板。打板子,或者叫“杖责”,是清宫中对普通太监最常用的刑法。责打太监的刑杖、刑板,都是用竹子做的,其中刑杖是长五尺、圆五分的实心青竹,刑板是长五尺、宽五分的青毛竹板。行刑的规矩是:先将受刑太监按伏在地,臀部突起,然后一人按头,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行刑,一人报数,行刑的同时要报出数字来,受刑的太监,还要一面挨打一面求饶,否则还得加倍重打,刑毕,还要由刑监二人架起被打得血肉模糊的太监到主子那里去叩头谢恩,行刑才算完结。

罚做苦役,也是刑的一种补充。如果太监犯罪或过失较重,还要被罚做苦役,主要是发配到瓮山的马棚去铡草。瓮山也就是今天的颐和园万寿山,过去曾经是关押宫中太监的一个重要场所,从康熙三十年(1691)开始,犯罪太监多被发往这里铡草,期限少则一年,多则五年,甚至更长。由于这里的生活条件及待遇与皇宫内有天壤之别,对太监来说又是一种难以忍受的苦刑。从干隆十二年(1747)总管内务府的一份报告中可以看到:当时瓮山关押着十四名罚做铡草苦役的太监,其中带有锁链刑具的太监就有七人之多。到了清朝中后期,更多的太监是关在景山或南苑的吴甸做铡草苦役。

第三部分

第48节 漫漫长夜无尽头

在清宫之中,太监的上层人物,如总管、首领太监,还是比较幸运的,他们不仅生活待遇较高,行动比较自由,而且在犯有错误过失之时,所受的处分相对来说也是比较轻的。至于那些普通太监就完全不同了,皇帝及其他主子从来就未曾拿他们当人看待,他们只有循规蹈矩,老老实实地侍候主子,在严厉的宫规家法面前,不能有半点的逾越和反抗。在这种长期的精神压抑和桎梏下,他们的思想渐渐变得麻木、空虚,甚至出现了种种的变态行为。这种悲惨的命运,并不为世人所知晓和理解,只有他们自己默默地吞咽这永无天日的痛苦。

一般来说,总管太监、首领太监及一部分御前有品级的小太监,可以算得上是清宫太监中的“贵族”阶层了。他们在皇帝等主子面前是奴才,而在其他一般太监面前则是“老爷”。他们有权有势,可以根据宫中的制度和条例管理和役使一般太监,同时他们的生活待遇也相当优厚,随时都可能得到皇帝等主子的恩宠赏赐,而且还经常能够得到生财进宝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这些上层太监常常在皇帝的特许下,程度不同地获得了部分的人身自由。根据清宫檔案记载,许多敬事房的总管太监在宫外都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有些是皇上赏赐的,也有一些是自己攒钱购置的。儘管他们大部分时间要在宫中值宿,但是仍有一定的时间,可以回到自己的私宅并和家人团聚。这种情况到了晚期更为普遍,像储秀宫的总管太监李连英在北京内外城的宅院就有四所之多。

他们之所以能得到皇帝主子的格外恩宠眷顾,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他们在长期为皇帝及其他主子服务的过程中,对其性格、脾气、爱好、习惯等等都已经揣摸得清清楚楚,主子交办的事情,无需多费口舌,都能办得妥妥贴贴。他们聪明而不失于稳重,机智中又夹杂着几分狡诈,是一些善解人意的奴才。因此他们已经成为皇帝及其他主子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根据祖制,为防止太监干政,清朝皇室并不要求他们有多高的文化程度。因此,宫中的太监许多都是文盲,其余的也仅仅是粗通文墨而已。但是,皇宫中藏有大量金银珠宝、服装衣饰、陈设家具、珍奇古玩、书籍字画等等,都属于皇帝一人所有,这就需要有一批安全可靠并且具有一定专门技艺和知识的太监来管理这笔巨额财富。实际上,皇帝的物质享受及精神文化生活的各种需求都要通过他们来体现和执行,这就使这批有技艺和知识的太监获得比较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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