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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婚姻法》修订

离婚的时候房子被分走一半,对出钱买房子的父母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害,所以新的司法解释对这部分出钱的父母还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的。

第五个我讲讲2017年更新的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对方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有哪几种情况呢?第一种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是婚前给了彩礼,但是导致给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总之,如果当事人最后没有登记结成婚,这个彩礼就可以申请返还。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为了应对婚姻缔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于彩礼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已经形成了一种婚俗,严格地说属于变相的买卖婚姻。判定是不是买卖婚姻的标准在于,如果彩礼是男方给到女方父母的钱,不是用在小两口身上,那它就属于买卖婚姻的性质了。所以新的司法解释的意思是,既然这是一桩买卖,如果这桩买卖最后没做成的话,预付款就应当返还。我觉得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符合交易规则,也符合契约精神。

有人说《婚姻法》后面几次的修改,比起1950年的《婚姻法》,在保护妇女的方面好像不是特别有利,似乎让男性占了更多便宜。还有人跟国外对比,说国外规定离婚之后,男方要付女方多少赡养费什么的。我觉得应该这样来看,由于以前是一个男权的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女人结婚以后就成了家庭妇女,一旦离婚了,就会丧失生活来源,所以会刻意提出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住房分割上都要偏向女人。而中国《婚姻法》的几次修改和几次司法解释,都是以男女平等,即双职工、双收入这样一种基本的国情为基础,加以具体地修改的,所以在婚姻的立法思想里并不是特别注重额外地增加女性权益。这是修法的成因,而这样修法的效果则是鼓励女性参加工作,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而不是把婚姻当作安身立命的途径,像买长期饭票一样。所以我觉得这样的修法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女性应该改变自己的择偶观,去选择那些尊重妇女人格的男人,那些愿意承担家务的男人,那些愿意为女性在家庭中的巨大付出承担更多经济责任的男人,而不是那些让女人放弃自己的工作和独立收入专职伺候他的男人,也不是那些自己打一份工却让女人打两份工(工作和家务)的男人。女人要依靠自己的独立工作、独立收入去争取与男人平等的家庭地位,而不是把自己的安身立命之途完全寄托在男人身上,那是传统女性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一个现代女性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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