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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交易与折磨:世界贸易与近代早期法律文化

随着殖民行径的盛行,

对外贸易不仅无法成为地区开启司法改革的助力,

反倒加大了“先进”“落后”两种司法制度的鸿沟。

人与人要能贸易,彼此就得有一些共通的游戏规则。但碰上商品受损,价格突变,或其他意外,谁该付钱?该付多少钱?不同社会就有不同看法。如今,详尽周全的合约、商业条约、国际法,涵盖了大部分可能情形的处理原则,但在16世纪的东南亚港口,几无这类东西。由于印度、欧洲,特别是中国,对东南亚香料的需求暴增,可用来购买香料的白银(大多来自日本、秘鲁)增加,东南亚全境的贸易大为蓬勃,商业法迅即应运而生,但如此的商业法未必合乎你的期望。

在东南亚大部分港口,贸易商按民族出身编入不同商会,每个商会有个会长,会长负有排难解纷、维持秩序之责。因此,假如古吉拉特贸易商和荷兰贸易商起争执,各自商会的会长会先碰头解决纷争。这对贸易商有其不利之处,因为他们往往失去为自己发言的机会,可能落得牺牲自己利益以成全商会更大利益的下场,或者沦为会长满足政治野心的牺牲品。但若不如此,改上国王的法庭打官司,伤害可能大得多。双方的证人可能遭拷打,互执一词的纠纷常以折磨解决,因为当地司法观念认为,上天的力量会让诚实的一方更能忍受折磨。例如,在亚齐,有一解决纷争的常用办法,要诉讼双方各伸出一只手放进熔融的铅液里,找出表面写有神圣经文的一块陶片。

这类方法不必然就比欧洲所用的方法更为“落后”,毕竟当时的欧洲正是以火刑伺候女巫的时代,严刑拷打逼供,在欧洲许多地方司空见惯。例如,有个因走私在中国被捕而最后上诉获释的葡萄牙水手,就对中国司法制度比他祖国要公平得多,大呼不可思议。叫他特别印象深刻的是,中国法庭让诉讼一方反诘问已为对方提供证词的证人(他认为这可防范贿赂),以及每个人可以把手放在自己信仰的圣书上发誓(这做法在他本国根本是天方夜谭)。

但是,流通多种语言而不得不包容宗教差异的贸易中心,更特别突显了倚赖发誓、折磨、靠超自然力查明真相这些做法的不合时宜。由于东南亚有许多各自为政、相互竞争的港口,且每个港口渴望吸引贸易商以它们为货物集散地,借以获取收入,16、17世纪的贸易繁荣因而大大鼓励了它们采取新的司法制度。

这一蓬勃发展的贸易也促成东南亚地区许多人改信伊斯兰,因而采用新法典时往往以《古兰经》为本。这一做法或许令华商,特别是欧洲贸易商不悦,但他们也不得不承认,如此一来,纷争的解决有了更好的一套办法。判决时愈来愈常参考成文法或先前的判例;公开诘问证人的情形变多,还有,在各大港口,拷问逼供的情形变少(这大概是最令外商宽心的变革)。这种新司法还开始适用于与外国人无关的案子,甚至有迹象显示已扩大适用于乡村地区。

但到18世纪时,走在进步之路的司法突然调头,严刑拷打再度愈来愈普见于许多城市,愈来愈常听到人抱怨法纪荡然和种族间暴力相向。何以致之?

贸易模式依旧是这一改变的中心因素。17世纪中叶,中国、欧洲都出现经济大萧条,对东南亚产品的需求暴跌,关税收入骤减,许多王国变得愈来愈乡村化,愈来愈不能包容异族和异族文化。更糟糕的是,一心欲垄断贸易且有枪炮为武器的欧洲贸易商(特别是荷属东印度公司),势力变强,迫使愈来愈多剩下的贸易活动,由他们的船只揽下,在他们筑有防御工事的城里进行。东南亚其他港口,或因为遭欧洲枪炮的直接摧毁,或因为没有营收,而随之衰落;这些城市变得较不受统治者看重,这些城市所曾具体实践的那种较世俗化、较包容的生活方式,也遭到同样命运。讽刺的是,在当地国王成为傀儡、欧洲贸易公司才是幕后真正掌权者的地方,这情形往往最为糟糕。在这种地方,欧洲贸易公司为了尽可能压低行政管理成本,往往试图根据“当地习俗”来统治,因为他们认为那是最易施行的法律。对当地习俗的情有独钟,往往促成他们把看来最“古老”的习俗一律重新启用,且竭力贬低他们称为“外来东西”因而不可靠的较晚近、较先进、较城市作风的做法。(这些欧洲统治者还过于一厢情愿地认为,最“野蛮”的习俗就是最“正统”的习俗;如果让习俗在某些地方成为统治准则,因而把愈来愈多生意赶入为数不多的欧洲据点,那对他们欧洲人也是好事一桩。)随着殖民行径的盛行,对外贸易不再是这整个地区开启司法改革的助力,反倒加大了“先进”“落后”两种司法制度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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